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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

2014年04月02日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成为出版界广为关注的问题。教材有严格的资质限制,仅80余家有出版资质;但教辅出版几乎遍及整个行业,并是众多出版机构的重要利润来源。而教育出版是出版业的支柱产业,所以,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对行业影响之大,就可想而知了。

一、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教材出版实行国定制,全国教材除音乐、美术、地理(它们分别由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地图出版社编写出版)外,其余各科均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独家编写出版,各地出版单位租型印刷和发行。教材编写出版等活动的经费也由国家负责投入。

人教社等只编写出版教材,教辅则是一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各个出版社与民营公司都可以出版或策划。(注:我国台湾地区教材出版当时也是如此。)

1999年我国第八次新课标改革,推行“一纲多本”,教材开始多元化,80余家出版社上千种教材获准出版使用。由于教材版本增加较多,约2004年,教育部停止了新教材的审批。

新课标教材社为教材编写、培训、推广投入了大量经费,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其他单位出版配套教辅侵犯了自己教材的著作权,应取得教材社的授权。

教材社(尤其是市场份额最大的人教社)的维权行动,让整个教辅界为之恐慌。少数较为敏感的教辅企业,积极与教材社协商授权,希望以此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或获得未来先机优势。还有一些教辅企业认为,教材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反对教材社在维权中的一些过火做法。更多教辅企业则希望,尽快明确教材与教辅的侵权界限,这样,教辅机构就可以进行规避,寻求自己合理合法的利益。

二、现状

2011年8月以来,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发改委等教辅管理文件陆续出台。尤其是2012年2月以教育部为首的四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四部委通知”)以来,教材授权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四部委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从中选择1套供学生选用。

同时,通知规定:“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著作权是法律问题,其核心是“依法”,即:如果教辅涉及教材的著作权,应依法取得授权;侵权的界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但在许多地方的执行中,由于不清楚侵权界定的具体标准,变成所有同步教辅均需要有教材社的授权书,否则,就没有送审的资格。

结果就是:没有授权,就不能上评议推荐;不能上评议推荐,学校就不能统一购买。而据行业估计,目前教辅销售大约80%是通过统一征订实现的。

这样,授权就成为直接关系出版教辅企业生死存亡的稀缺资源,教材社的授权条件也随之提高。

一些教材社为上当地评议公告,也授权当地社1套教辅。还有一部分教材社,不进行任何授权,使用其教材的地区,只能推荐本教材社自己的配套教辅。

2012年秋,全国约20个省执行四部委通知,对教辅进行评议推荐,除辽宁、湖南没有要求教材社授权,其余均将授权作为评议送审的前提条件。

2013年秋,除北京外,几乎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执行四部委通知。而且,授权均成为进入评议推荐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整个系统征订市场,凡是同步类教辅都须取得教材社的授权。伴随着四部委通知的落地,教材社迅速完成了系统教辅的授权。

系统授权巩固之后,教材社开始对评议公告之外的市场类教辅进行授权。

现实中,由于教材社授权条件较高,而市场教辅销售又不像系统教辅那样靠行政推动,而是靠企业靠过硬的产品、效率、营销一本一本卖出来的,还有退货坏账等风险,对于成本利润更加敏感,多年企业觉得难以承受,只有敬而远之。

也只有极少数几家企业,或出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或希望占领市场先机,取得一部分产品的授权。

三、争议

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问题,争议最大的有三点。

争议之一:教材社是不是合理维权

部分教材社认为,教材多元化以来,教材的开发与推广主要由教材出版社承担,教材不再是公共产品。而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教材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由于多年来,教辅一直是个公共的出版领域,许多教辅机构对教材社的维权存有争议,综合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法律层面讲,《著作权法》对教材有特殊的宽容。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对教材有特殊的宽容。

2. 从社会层面讲,教材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由国家财政采购,供全体学生使用,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

3. 从我国国情考虑,教材维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我国教材出版并未真正开放。我国出版业并没有开放,教材出版更是严格。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材是指定性出版。1999年后,教材出版虽然从国定制(统编)向审定制(多元)转变,但2004年,教育部即停止了新教材的送审。目前,教材出版远没形成真正的市场格局。

我国台湾地区有相似的经历。1996年前,台湾中小学教材由“国立编译馆”统一编写出版,教材属于公共版权,教辅没有侵权疑虑。2001年,台湾完全开放教材出版,“国立编译馆”退出市场,专门负责教材审定。教材出版完全开放后,教材著作权归出版公司所有,配套教辅的版权问题才提上日程。

其次,我国教辅规模巨大。从多家上市公司报表来看,教育出版约占其销售总收入的70%。教材出版因为有严格的限制,更多企业聚集在教辅出版。据估算,我国中小学教辅产值超过300亿元,规模比教材还要大,涉及的产业主体更多,产业链更大。如果只有教材社才能出版教辅,那么我国出版业的大半产值将主导在少数教材社手中。

再次,从现实格局来看,经过多年市场竞争,目前已经形成许多广为师生认可的教辅品牌;而教材社原来基本不出版教辅,其销售也主要是通过系统征订。如果因为维权损伤市场优秀的教辅品牌,也是一种不公。

争议二:侵权界定的标准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本质上是个法律问题。教辅侵权界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封面标示

因为教材版本众多,教辅需要提示它适用于哪种教材,要在封面标示。功能是提示自己的产品型号,并不损害商标权人的核心权利。这是一种合理使用,还是侵犯了教材社的商标权?

在我国台湾地区,教材社为了规避侵权嫌疑,是不在封面上出现“康轩”、“翰林”等字样,而代之以“适康版”、“适翰版”。

2.编排结构

具体到每篇文章,教辅基本不会参照教材的编排结构,但教材各个章节的整体编排顺序,则是同步教辅绕不开的一道坎儿。因此,争议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

200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既承认教科书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又规定“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2005年以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了多起关于教材与教辅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总结起来,关于侵权的界定基本是:编排体系和结构的设计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因此侵权的判定是基于教材内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

不过,一些教材社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教材多元化之后,编排结构是他们很核心的东西。因为中小学教材多是汇编而成,其特色主要即在内容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

在台湾地区,教辅的规避方法是,目录上只标示课次(如第一课、第二课……),不标示课名。内文也同样如此。

也有专家建议,如果教材目录确实具有独创性,教辅参照应视为侵权;但如果教材目录具有行政性(有国家行政大纲)、规律性(是事物正常发展规律)、唯一性(如标准化的规定)等特征,教辅参照则不应视为侵权。

3.内文引用

内文引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知识点的引用,二是段落、课文的引用。前者体现为对教材知识点的整理和练习,如字词句练习。后者则是大段引用超过一定比例,或课文全文的引用。

在台湾地区,教辅一般不收录教材的课文,仅是对课文知识做重点整理与试题演练,这样就不能认定侵权。如果教辅较多引用了教材的内文,除非教材公司提前与作者在合同中购买了作者所有的权利,否则这个权利在作者,而非在教材公司。

争议三:授权条件的争议

一是授权费用问题。同步教辅只是参照教材的目录顺序,授权使用费就达5%-12%。相比之下,教材社给作者的稿费只是千字100元(2013年底提高到300元),一般图书的原创版税才8%。反过来,教材社购买教辅机构的稿子,只给3%的策划费。如此考量,授权费用是否应该探讨一个更为公平、能够双方共赢的标准?

二是授权附件条件问题。不同的教辅企业,教材社收的授权费用不同,国有出版集团一般为5%,民营机构达10%以上。而且还有附加条款,如国有出版社只能在本省销售,而且要保证教材社本版教辅在当地的份额等。这些条件明显不利于我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大市场的形成。

四、建议

解决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应该秉持几个原则。

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切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维护所有企业的正当权益。新课标教材社为教材开发投入较大成本,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教辅也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和创意,这个权益也应当尊重。

2. 是否有助产业健康发展。教辅出版发行主体众多,大量企业以此为重要利润来源。多年市场竞争中,也形成一批优秀的教辅品牌。如何在版权规范的同时保证公平竞争,保护优秀品牌,也是要慎重考虑的。

3.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所谓公众利益,首先是教辅消费者(老师与学生)的利益。消费者最大的利益,在于可以自由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目前教材社授权面较窄,还有的没有任何授权,这明显会限制竞争,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是不符合读者利益的。

基于此,我们有如下参考建议:

1.教材社是否应该维权方面:教材多元化后,教材由出版社投资,教材社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我国教育出版仍没有真正开放,而且原来教材社并不出版教辅。加之教辅产值巨大,既关系产业格局,又关系学生利益。教材社到底应有多少权益,应有一个适当的标准。

2. 侵权界定方面: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本质是因为行业对侵权界定的认识不够清晰。建议由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搭建一个平台,教材社、教辅机构双方充分参与讨论,法律专家指导建议,就教材与教辅常见的版权纠纷,形成几条相对明确的侵权标准。使教辅机构明白自己的界线,近而寻求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3. 授权条件方面:建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一个既保证企业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的共识。比如确定公平合理的授权费用标准,开放授权,不要附加条件,以利于企业各方共赢和产业公平竞争。

正常来说,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私权,作者有权利自己处置。但我国中小学教材出版仍处于从国定制向审定制的转型期,而且教辅是使用最广泛的助学产品,关系无数学生的利益;教辅又是出版业规模较大的一个板块,它的调整关系整个出版格局。因此,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应同时考虑它的法律界定、国情背景和社会影响。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争议对整个教育出版影响巨大,这是一个转型期的问题,行业对此仍缺少比较统一的认识,任由企业博弈,也出现许多问题。建议由行业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搭建一个平台,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教材与教辅机构充分协商,达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界定标准和解决方案。这样可以使教材社和教辅机构都明白自己的界限和权益,又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百道网20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