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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出版的版权之困

2013年07月19日

编者按  在电子化阅读的冲击下,传统图书市场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与之相比,受到冲击较小的教辅图书市场,是图书市场中利益较大的一块。正因为如此,相关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围绕教材使用发生的版权纠纷也愈演愈烈。

教辅图书应该如何定义?教辅出版中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教辅出版社和编写者应当如何避免侵权,而权利人又应当如何为自己维权?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版权贸易中心第29期版权人沙龙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

自2001年开始实施新课程标准改革以来,我国教材出版告别了过去的一社垄断情况,呈现出多社多种教材竞争的教材多元化局面。统计信息显示,全国有百家以上的出版社涉足中小学教材出版。值得注意的是,教材实现多元化竞争后,各教材出版社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高,而教材与教辅图书的侵权法律纠纷也在明显增多。一方面,有集体管理组织以部分出版社缺乏版权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却不支付稿酬为由,代表会员起诉某些教辅出版社;另一方面,也不乏出版社状告教辅图书的编写者对相关教材构成侵权。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非法网络销售教学辅导视频、音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成为侵权案件的多发地带。

教辅的内涵与外延

要搞清楚教辅图书出版中涉及的版权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教辅图书的定义。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认为,教辅用书又称教参,有广、狭两义。广义上说,就是一切教学中使用的资料。狭义者则相对教材而言,指教材以外与教学相关的材料。教参的外延包括:工具书、习题集、课外拓展阅读材料、教材内容精细讲解、教学要点归纳或总结等。以使用者进行分类,包括教师用教参和学生用教参;以教材知识点为标准的分类,有深化型教参,比教材所提供的知识点更深;拓展型教参,比教材所容纳的知识点更宽。还有有赖于教材或独立于教材的教参:如工具书属于独立于教材、具有普适性的教参。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晓刚律师认为,从版权意义上理解,教材和教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教辅在著作权意义上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以辅导学习、考试为目的,对有关内容进行选择、编排或再创作形成的特殊的汇编作品。教辅可按内容分三类:一是教材同步练习类,二是寒、暑假包括平时作业类,三是习题试卷类。按照是否进入各省(区、市)教材教辅的发行目录,教材也可分为目录类教辅和市场类教辅。

马晓刚试图对教辅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分类:第一类是原创型。以扩大习题量、扩大知识面、扩大了解为目的。其创作过程和创作内容体例、结构跟教材几乎没有关系,完全自己制定体例,自己确定内容,完全独立于教材之外,可以单独作为教学以外的参考和辅导。第二类是演绎型。是根据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产生新的作品。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翻译、加工等,可以按照教材的编写体例直接进行编写。第三类是在教材的编写体例和内容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延伸创作。

作为在教育出版社多年从事版权业务的工作者,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对于教辅的定义和分类也有自己的看法。她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将中小学教辅材料从狭义上定义为“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寒假、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等”。

教辅版权纠纷类型多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闫肃在梳理2005年~2012年审理的教辅图书案件时发现,近年来教辅图书版权纠纷案数量不断攀升。2005年,该庭受理的教辅图书案件是4件,到2011年、2012年,结案数量分别为16件、23件。经过对这些案件的梳理,闫肃认为,有3种类型的案件值得业界注意:一是教辅图书的合作作者较多,在遭遇版权纠纷时,谁有权提起诉讼?二是图书内容依托于教科书,不可避免需要引用教科书时,应当如何判定是否侵权?三是复制、销售教辅视频、课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第一种情况,海淀法院知产庭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陈某、黄某诉某出版公司北京公司出版的某考研系列数学教材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虽然教材上显示这两个人是主编,但版权页里的资料显示,该教材并非原告两个人所创作,由于处于著作权共有状态的全体著作权人应当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同进入诉讼,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二种情况,教辅图书引用教科书内容时,是否构成侵权?闫肃认为,该问题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在海淀法院2008年审结的陈某诉被告某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引用了《著作权法》第23条第一款进行抗辩,认为其出版的教师用书属于第23条规定的教科书,因此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教学辅助资料并不当然属于教科书;《教师用书》的编写和出版已经基本市场化,不符合“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这一条件;《教师用书》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作品使用授权,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与《教师用书》作品使用权之间的平衡。

在另一起案件中,教辅图书虽然使用了教科书内容,却被法院认定不侵权。北京市朝阳法院于2006年受理过这样一起典型案件:某英语教科书的著作权人——一家教育研究所诉某出版社出版的教辅用书侵犯了教科书的著作权。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英语教材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被告出版的教辅书并未按照英语教材的总体结构编排,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编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不构成对英语教材编排方式的侵害。

教辅图书是否对相关教材构成侵权,其主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闫肃认为,“任何人都有权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汲取某些营养,进而创作完成属于自己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上销售教学辅导视频、音频等现象正在日益增多。这也就是前文所说的“第三种情况”。闫肃预言,这在未来将是教辅版权纠纷的重点地带。曾有一名在校大学生陈某,在参加某司法考试培训后感觉不错,而且发现这是一个需求巨大的市场,于是将老师讲课的内容进行了摄录,上传到网上,并在淘宝上进行出售,培训学校为此将陈某告上法庭。虽然案件最后以调解结束,但闫肃引用这一案件时表示:教辅的表现形式不再局限于纸面,也可以是音频、视频文件。这种载体的维权需要通过《著作权法》对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或电影作品的保护得以实现。

(《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7月18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