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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教辅侵权之殇

2013年02月26日

著名作家老舍的文章,是中小学语文教材的“常客”,也是各类教辅书的常选篇目。然而,面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供的一份教辅书选文目录,老舍之子、老舍作品的著作权人舒乙明确表示,这些选用了老舍作品的教辅书,没有一种取得过他的授权,更没有一种教辅书向他支付过稿酬。有类似遭遇的,远非舒乙一人。(1月31日《光明日报》)

过去,我们声讨盗版书,因为那些书没有经过合法的手续。今天看这些教辅书,他们虽然身份合法,却没有经过作者的授权,没有向作者支付稿酬,好比披着合法外衣的“盗版”书。“我国教辅图书市场规模为400亿元左右,约占图书零售市场的20%”——这是一个何等庞大的数字,然而这个数字背后却处处隐藏忧患。

如何破解教辅侵权之殇?笔者认为,首先,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教辅书必须支付稿酬的义务。《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文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和辅导材料等)”。但同时,出版社又大都将教辅书与教科书混淆,支付教辅书选文作者稿费,成为一个监管上的盲区。很显然,这一现状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措施是相悖的。所以,避免教辅书侵权泛滥,必须明确教辅书的身份地位,对《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进行完善,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保护,不能让教辅书游离于法律之外。

其次,尊重作者的许可权比获酬权更重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如今的教辅书出版过程中,部分出版社省略了向原著作权人取得许可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在教辅书出版发行甚至编写之前,相关机构可以要求出版社把其中使用的相关文章向社会公布,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原作者的权益。

最后,有必要对教辅图书使用作品目录进行网上公示备案,使原作者能够便捷地查到自己的作品。教辅书种类繁多、数目庞大,如果没有一个简便的查找途径,原作者和著作权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侵权——他们总不能购买大量书籍或者到图书市场去看吧?所以,如果由版权局或者集体管理组织对教辅图书使用作品目录进行网上公示,原作者和著作权人就能方便地在网络上查到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侵权,从而维权更加快捷,而执法部门也能获取更多的证据。

(中国出版网,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