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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与教辅 出版社支付稿酬不该一个套数

2013年02月26日

编者按

新年伊始,随着《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暂告一段落,关于教科书付酬的话题渐渐平复。然而权利人关于教辅图书的维权呼声却又再一次尘嚣直上。

2月5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实名微博发布消息称文著协将节后起诉几家大型教辅出版社。随后,《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先后发文,为作家“讨薪”之举撑腰。本报就此分别采访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版权局、人民教育出版社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了解了事件的前因后果。

2月5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实名微博发布消息称文著协将节后起诉几家大型教辅出版社:“教辅与教材的法律规定不同,教辅不属于‘法定许可’,没有教材‘先使用后付酬’的优惠条件。文化公司、出版社编写与教材相配套的教辅必须先征得作者许可,商定并支付稿酬后,才能使用他人作品,否则构成侵权。针对几家大型出版社未经文著协会员授权,在教辅当中擅自选用会员作品的情况,文著协将节后起诉。”随后,《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先后发文,为作家“讨薪”之举撑腰。

焦点一:出版教辅能否“先斩后奏”

早在去年3月15日,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撰文指出,“教辅图书‘节省’稿费要不得”。他认为,不少出版社独立或与文化公司合作,竞相出版教辅图书。有的出版社版权意识较强,主动联系作家,或通过版权代理、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也有人缺乏版权意识,法律责任意识不强,铤而走险,不经作者译者授权、不署名、随意更改文章标题、删改文章内容甚至张冠李戴、不支付稿酬等问题经常出现。很多教辅图书中都能发现署名“佚名”或者不署名的文章以及类似的版权声明:“由于出版时间限制,我们无法一一联系作者,请作者与我们联系领取稿酬”。他认为,“教辅出版哪里是仅仅事后支付稿酬就合法的呢,出版社这种‘先斩后奏’无疑是侵权行为”。

时评人姜伯静在其实名微博中表示,这种维权很难。原因是,“第一,作者们很难接触到这些教辅材料,因为这些教辅基本不上网,总不能满世界去买吧?第二,一般的教辅的‘汇编者’都是些草台子,编完、抄完后拿钱走人。第三,现在法律对教辅和教材的划分也不明晰。”但张洪波随即回复说,“出版社是跑不掉的,出版社属于共同侵权”。

文著协究竟将起诉哪些出版社?微博声明中并没有具体所指。《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向文著协负责人核实时,张洪波表示:“先从人教社入手,因为人教社200多种教辅出版多年,均未事先获得授权,严重侵犯作家权益。如果人教社不加以改进,还将陆续起诉其他教辅出版社。”

焦点二:出版社付了稿酬是否需支付邮费

与“严重侵犯作家权益”的指控相对应的是,人教社多年来在给作者付酬方面一直保持着较为正面的形象。2009年12月11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京签署过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协议。2011年12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收到过人民教育出版社交付的140万元摄影作品版权使用费。据了解,人教社发放稿费依据的标准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人教社认为,自己遵循的是每千字100元的上限;而文著协认为,这一标准还是太低。此外,文著协称人教社每年交该协会转付的教材稿费为68万元左右,不是人教社对外所说的76万元,此外也没有依法支付邮费。

出版社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稿酬是否需要支付邮费?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中国文联权利保障部负责人马力海。他认为,这一说法应该是依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第七章第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记者就此事致电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教辅使用作品的确不属于“法定许可”范畴,教辅出版社在选用作品前,应该依法取得作者的同意。至于付酬的标准,不受到正在征求意见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限制,而是按照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可。

(中国出版网,2013年2月21日)